1、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为当年湖北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诚信开展科研活动,依法纳税,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三)按照要求填报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2、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省财政根据实施结果和绩效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事后补助资金。
3、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部分,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为基数,乘以奖励系数,测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研发投入增量×奖励系数)。
(二)奖励系数为6%。
(三)奖励资金实行取整奖补。根据测算结果,按照1万元/档的标准向下取到整万元位。单个企业兑付起点为3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申报奖励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中有关模块进行,按照系统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在财政预算安排额度内进行奖励。
4、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归集的企业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本办法所称“企业销售收入”,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5、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并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6、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7、省科技厅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发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申报工作通知。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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