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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1-02-23 16:22  |  十堰市人民政府  |  356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经依法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二)2020年6月30日前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受理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

  (五)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

  (六)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七)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八)财务管理情况;

  (九)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四、年检工作流程

  根据省政府“一网通办”相关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湖北政务服务(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网上办理。为方便社会组织网上办理年检,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的“特色服务”中设立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入口,具体填报步骤见“年度检查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五、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网上审核通过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2020年度);

  (二)新版《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七、相关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回顾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填写《年检报告书》(2020年度),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年检相关材料。对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加强与所属各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年检材料内容进行网上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

  (三)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将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异常活动名录”。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或年检发现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0719-8117122;技术支持电话:027-50652848)。

 
附件:   年度检查填报指南.doc

  十堰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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