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类-家用电器

2018版商标分类(尼斯分类第十一版)

第11类-家用电器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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