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创)局、宜昌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创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近期决定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请各县市区科技(创)局、宜昌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县市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县市孵化器不低于12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2家。 4、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5、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7、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 二、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宜昌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统一上报。 2、所在县市区科技(创)局、宜昌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三、申报材料 1、《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 2、附件: (1)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3)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4)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5)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6)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8)其他附件。 四、其他事项 1、请于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包含电子版本)报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 联系人:张凯 联系电话:6736137 18671771665 电子邮箱:173281817@qq.com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