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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5-18 11:10  |  潜江市人民政府网  |  467
     

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经济社会加快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潜江市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517

 

  潜江市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以及在湖北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尽快复产扩能

(一)加强对企精准帮扶。加强对复工复产和“六稳”、“六保”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服务组,分类制定下发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部门联系重点企业、企业家座谈会等服务企业机制。推动“万名干部进万企下万村”活动,组织服务企业工作队,多渠道、全覆盖地宣传政策、解决困难,增强企业信心。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及时解决企业用工、用地、交通、原材料、设备、资金等问题,对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供水、供电、供天然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要与企业建立“一对一”对接制度,全力保障企业生产需求。依托市政务服务网,建立问题诉求反映和快速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支持企业扩产达效。设立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补贴资金2000万元,对工业技改项目设备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包括安全、环保配套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不低于设备总投入的6%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对接全省“万企上云”战略,对上云企业每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对老旧厂房进行提升改造,投产企业依法将原有单层厂房翻建为多层厂房,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在疫情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市2020年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经认定后对其设备投资给予5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与一般工业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补贴不重复计算)。对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生产指定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照规定经认定后对亏损给予全额补贴。疫情防控工作结束时,对企业因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统筹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企业转产转型引导资金,支持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积极向医疗救护、应急设施、智能制造等行业转型,对企业在转产扩能和智能化改造中新购置的设备,由市财政给予50%的设备购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因转产扩能而新增的贷款,由市财政按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进规提档。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新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综合体的奖励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经济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全市亩平经济贡献前10名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指定国家级称号、省级称号的企业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获得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按最高10万元标准奖励,试点企业按最高5万元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产业发展扶持。加快设立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新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绿色食品等重点产业发展。对积极参与防疫物资生产和保供的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对已获得产业基金支持的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适当延长期限。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或团队,经评审认定后,提供最高100万元的科研补助资金以及“一事一议”创业引导资金。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中取得卓越绩效,为我市质量强市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至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六)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2020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利率的50%贴息奖励(时间一年),最高100万元。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建设周期内实际利率50%的贴息,最高1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纳入全国和全省名单,但在支持我市疫情防控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生活必需品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积极争取省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人行市支行)

(七)扩大信贷投放。鼓励市域内银行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加大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较2019年增加10%以上,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完成省下达任务目标。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力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40%。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市小微企业新增普惠口径贷款总量平均每户不低于50万元。2020年至少组织50家生产经营正常、信用条件良好的实体民营企业实施无还本续贷。市域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17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开展补短板稳投资融资对接和“抗疫情、稳增长”专项融资等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为防疫重点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省市重大项目提供项目评估和专项融资。各银行机构要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受理、审批、发放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市银保监组、市发改委、各金融机构)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压降成本费率、降低质押要求,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确保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2019年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2020年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力争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组、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各金融机构)

(九)加强企业融资担保。设立8亿元的续贷周转专项资金,支持实体民营企业融资。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长效补充机制,其中2020年由2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筹集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增强担保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名录内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市财政根据担保业务量给予适当补偿。市融资担保机构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汇桥担保公司)

(十)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注册、税收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四板上市(挂牌),分别一次性补助4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对2020年在“新三板”挂牌的前3家企业,除上述奖励外,另给予3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保监、人行市支行)

十一加强疫情防控保险。鼓励各保险机构根据消费者需求,积极开发并提供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险、抗疫医护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抗疫企业责任险、复工返岗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专属保险产品、配套服务和公益保险计划。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开辟疫情险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及时赔付,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银保监组、各保险机构

(十二)加大对金融机构激励。对市域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6月30日前)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前3位的分别给予一定的政府性资金存放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实体民营企业贷款净增达到1亿元以上且新增贷款企业数同比增长不低于25%的,给予配套30%的政府性资金存放,对排名前3位的银行机构另外再给予一定的政府性资金存放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组、人行市支行)

十三)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责任单位:人行市支行、市发改委

三、更大力度降本减负

十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业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防疫相关的中小微企业,由市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2020年6月30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天然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协调运营商对疫情期间断网停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减免收取疫情期间产生的网络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公司)

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因疫情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己成交但未签订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的地块,竞得人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签订;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纳入省调度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2019年11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工业用地,与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后,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园区内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继续免收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六)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十七)减少涉企税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工业项目和重大服务业补短板项目落户审批过程中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征收的增值税。对月收入10万元以下、季收入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纳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免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十八)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在现有职工总数不减少的情况下,每新招录1名员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可按人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奖补,最高可达100万元。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企业,可将2020年发生的亏损结转,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九)降低企业物流成本。2020年1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物流企业承担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调度任务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促稳岗扩就业

(二十)做好市内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湖北省网上春风行动潜江专场招聘会”,常态化举行网上招聘,定期宣传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满足企业项目用工需求。2020年3月13日后,原则上不得限制健康的返岗务工人员出行,探索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等线上招聘模式。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技能提升培训,对完成线上培训学习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的培训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优先安排参加线下实地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一)加强外出务工服务。以农民工“点对点”复工返岗系统人员数据库为基础,为返岗复工人员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继续抓好直通车接送。依托驻外劳务管理工作站,收集各类岗位、企业等信息,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精准就业信息,探索共享员工等方式解决外出就业问题。建立劳务协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做好信息核实、录入管理,实现网上智能匹配、撮合、推送,通过远程供需对接视频系统推动“面对面”招聘转变为“屏对屏”招聘。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二)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市支行)

(二十三)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防疫急需物资产品企业的员工,有序安排用餐和住宿的,按规定给予全额用餐补贴和50%的住宿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争取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区镇处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受疫情影响就业困难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2020年全市33个光伏扶贫发电站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在省级挂牌督战的13个贫困村设置26个临时性扶贫公益性岗位,全部安排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人行市支行)

(二十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所需用工人数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本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的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着力稳外贸促消费

(二十五)稳定外贸企业发展。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国际贸易订单的企业,协助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统筹各级外经贸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和防疫保供贡献突出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企业参加的境外展会,因展会取消无法退款的费用参照省级外经贸资金参展使用相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疫情结束后企业参加的经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和国际展会给予补贴。对进出口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2020年通过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贸易并产生贸易实绩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六)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推行新零售模式,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生鲜电商、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网红带货、无接触式配送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设立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保供给、保民生的龙头企业用于线上平台的研发运维费用给予30%的补助,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销售本地小龙虾及农产品电商平台,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农副产品电商企业,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限上商超企业促销费用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开拓等综合评估前10名的小龙虾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额、纳税额、床位数、星级水平等综合评估前5名的住宿企业,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探索使用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活跃小龙虾消费市场。加快出台促进文旅产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发一批生态旅游、体育旅游、休闲度假、自驾游产品和一日游、周边游、乡村游、亲子游线路。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加快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试点建设,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运营商为企业提供3-6个月的免费天翼云、沃云、长江云等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努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七)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2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补贴支持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益事业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围绕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8个领域66个专项、中央特别国债支持的4个领域32个专项谋划项目。围绕“十四五”规划谋项目,积极争取江汉盐穴天然气储气库、大型火力发电等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冷链物流、5G基础设施、大数据中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谋划建设,按照可准入、可落地、可申报、可持续的“四可”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积极争取纳入全省2020年新增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投公司)

(二十八)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依托“三库”管理平台,实行重大项目日调度、日报告、周通报制度,加快推进省督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项目和50个一季度计划开工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坚持领导包联、季度开工、季度拉练的常态化推进机制,强化路线图管理,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提速提效,力争二季度补缺口、三季度赶进度。抢抓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扩大和新增中央投资机遇,全力争取国家投资和债券融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二十九)全力稳定招商引资。加快修订出台应对疫情扩大招商的最新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和项目支持,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广泛发动潜江商协会、在外创业企业家返乡投资兴业,支持四大千亿产业集群上下游企业加大补链、延链项目投资力度。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对话粤港澳大湾区、世界500强对话湖北、中部国际产能合作论坛、楚商大会等经贸招商活动。不断创新招商方式,充分运用在线对接、云招商等方式开展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利用VR、AR等新技术开展实景查勘,跟进招商信息、推进意向项目,加快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促进服务业发展

(三十)着力加快服务业发展。设立2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示范园区创建和领军人才培养等“五个一百工程”。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交通物流等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疫情期间市场保供企业生活必需品销售额、本地采购量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1万元至2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省服务业领军人才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进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晋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50万元、60万元。持续开展交通卡口排查,畅通生产物资、生活必需品运输和服务人员进出通道,保障公路路网通畅。鼓励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八、抓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三十一)做好农业生产服务保障。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经营,积极引导农资经营单位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储备,加快建设市级农资储备配送中心,积极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加快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大力开展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集中育秧、插秧、机械收割等全程社会化服务,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发放。适时组织农机具维护保养和跨区作业衔接。大力推广优质稻品种,确保全市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发展中心)

(三十二)保障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对疫情期间损失较大的虾稻企业,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施放心蔬菜建设工程,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扩大到500头以上。加强农产品质量产地监测,确保全年抽检合格率达到98.6%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行市支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农业发展中心)

九、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十三)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代缴最低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将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畴。2020年村级扶贫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19年财政实际投入,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村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开展扶贫农产品认定,推动“点对点”产销对接,解决贫困户农产品滞销积压问题。全市51个贫困村的102个公益性岗位必须全部安排贫困劳动力。灵活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对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借新还旧)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按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进行延期。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人行市支行)

(三十四)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抓好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不断供、不脱销。出台价格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落实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及时做好电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统计发放。加强价格监测和执法检查,确保全市城区各超市和市场米面油肉蛋奶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稳中有降,避免出现借机抬价现象。建立农村生活应急物资储备中心。2020年6月30日前,对全市所有水、电、天然气居民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

十、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五)优化审批服务。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实行承诺备案制,在市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线上受理专栏,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结果统一反馈。依托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广“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根据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先建后验,优化办理流程,实现工业企业投资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在国家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环节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实现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特种设备使用证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企业的不动产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六)适度包容审慎监管。对涉及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品以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注册登记及行政审批事项,开辟“绿色快速办理通道”,实行“优先办”、“预约办”;涉及现场核查(评审)、人员资格的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可重新提交办理申请。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而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失信问题,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市支行)

(三十七)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按照“四个目标”(年度计划、小康指标、脱贫目标、“十三五”规划)不变的总体要求,抓好疫情影响综合评估,量化分析疫情对我市2020年一季度、上半年及全年经济社会各项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投资、规上工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财政收入、进出口、城乡居民收入等主要指标的影响,摸清底数、找准差距,制定计划,加强调度,全力以赴确保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国调队、人行市支行、市银保监组)

国家出台的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市直各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和落实工作,牵头部门要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实施,配合部门要主动作为,共同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对政策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在政策落实中违规违纪,损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本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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