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年-仙桃市-申报通知-政策-觅多多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11-02 13:59  |  仙桃市科学技术局  |  486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版权声明: 以上政策信息来源于相关政府网站,所有文字、图片及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所有,仅供用户参考学习交流使用。如有发现本站内容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本站,感谢!
还没有找到合适的专利或商标?让我们 帮您找找!

027-87053558

在线咨询
移动端
APP
公众号
高企申报

高企申报

政策助手

政策助手

电话
AM 8:30-PM 18:00

027-87053558

置顶
  • 数量多

    50万+专利商标转让数据资源
  • 精品多

    大量精品科技成果供企业快速对接
  • 专利新

    优质专利技术为企业提供创新动力
  • 服务全

    多种查询工具为企业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