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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5-22 11:36  |  潜江市人民政府网  |  49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521

 

 

 

潜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风险投资机构等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可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进行规划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在符合规划的地块安排一定的生活配套用地指标。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代国家、省收取的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打包测算,市财政补贴。

第二条  对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众创空间)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后可在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同时,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孵化器研发、创业。对经认定入驻孵化器的企业,租金补贴最高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支持其发展。入孵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企业,租金补贴从人社局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入孵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企业,租金补贴从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中解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期限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三年(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五条  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期间或者经孵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每上市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每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自建或合作共建专业和特色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对为入孵企业提供服务而购置仪器设备,且实际投入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其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入驻孵化器并为科技企业孵化提供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的技术转移平台和中介机构,根据其服务能力和转移科技成果数量、成果产业化成效等业绩,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对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申请联系制度,对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业人员申请专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专利专项补助。在孵企业每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1项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的,奖励企业、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各1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推荐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第十条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按约运营。除享受土地使用税返还政策外,自其缴纳第一笔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所缴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地方实际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6年按50%给予奖励;自其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6年按50%给予奖励。对由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引进的入孵企业,从入孵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100%奖励孵化器运营主体。

第十一条  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孵化种子基金,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种子基金,按其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对单个机构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其实付担保费的100%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在孵化器内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的企业,按其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50%进行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从2018年起,设立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不断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每年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为合格、优秀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绩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下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资格。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原《潜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潜政办发201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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