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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科技局关于印发《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25 13:43  |  恩施州科技局  |  171
 各县市科技局、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州科技局制定了《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州科技局

2018年12月25日

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我州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按照中央、省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州科技局批准立项,由恩施州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旨在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恩施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责任主体包括管理主体和参与主体。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州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县市科技局、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州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

项目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咨询专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州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二)建设、维护、完善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三)建设、维护专家库;

(四)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通知;

(五)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报告;

(七)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八)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一)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二)协助州科技局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科技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推进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州科技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州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九条评审、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二)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评估的情况应申请回避;

(三)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 按期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 按期配合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 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环节。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根据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重点围绕建设文化旅游、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四大产业集群”的科技需求,广泛征求高校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州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等内容,其中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如实准备申报资料,登陆恩施州科技局门户网站,从“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上传的申报书用PDF格式(同时上传电子文本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州科技局推荐。

第十六条  州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在项目申报截止后开展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论证、项目公示、项目审批、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5个环节。

第十八条州科技局制定评审论证工作方案,从恩施州科技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委托受托机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论证,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技局拟定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项目在州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州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期满,州科技局将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行文上报州政府,按照州政府批示下达项目立项文件。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经费管理专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两个月内与州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限以下达立项文件之日为起始时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科技部门开展过程检查一年不得超过1次。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报州科技局。年度报告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阶段完成情况;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各项经费到位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创新成果及其转化情况;

(五)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备案。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州科技局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内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技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探索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形式审查、开展验收、发放验收证书等5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延迟验收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九条州科技局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工作方案开展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现场验收由专家组赴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议开展验收,形成验收结论。结题验收由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意见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完成任务书约定任务不到70%不能通过验收。但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且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用结题处理,不影响其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四)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结题)证书申请表,由州科技局统一印发验收证书。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结余经费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起止时间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五条  加强档案管理。州科技局负责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和审核制,从事项目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检查、验收过程中的作用状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州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的处罚,严重者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规定实施;

(三)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三十九条 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恩施州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监督办法》(恩州科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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