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13日
荆门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荆门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是指依托荆门区域内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建设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应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重点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备案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
组织技术攻关;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
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积极参与重要科技成果的引进、熟化、产业化与再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水平。
(四)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研发机构。在荆门市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
(二)有技术依托。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
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四)有研发条件。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科研、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五)有研发投入。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签约承诺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3年内不少于8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六条 荆门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每年组织备案一次。
第七条 申报荆门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需提供以下材料:
1、荆门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申报书;
2、现有的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3、近3年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清单;
4、近3年取得的各类科技成果证明。包括专利授权证书、成果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标准、论文论著等;
5、产学研合作协议和项目合同;
6、近3年研发经费投入的相关财务证明或者成立后3年投入研发经费的承诺书;
7、近3年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环保效益证明。
第八条 申报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申报通知,明确需
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或指南的要求,填写《荆门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申报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经单位签章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中省在荆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三)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五)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经审议通过后进行备案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备案通知,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创新中心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后备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形成“培育一批、备案一批、晋级一批”的梯次结构,促进全市创新中心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
创新中心批准备案后,其依托单位需填写《荆门市企校联合
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作为创新
中心建设年度检查与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创新中心纳入备案管理后,每两
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条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指标。
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财政专项经费奖补和项目支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
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优先给予项目支持。考核不合
格的,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条 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不存在的,撤销该创新中心;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市纪监委派驻机构负责创新中心评审、备案与绩效考评等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创新中心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市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等。
建立创新中心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
规定,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
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