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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2019-12-02 10:45  |  省人民政府  |  29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以下简称44号令),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双控”指标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44号令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和能耗水平分级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除省直部门和跨市(州)的项目外,其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或者主管省直部门转送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分析评价对“双控”目标的影响应引用省政府下达给各市(州)的目标。

  第七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不能满足“双控”要求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第八条  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省政府下达各地的能源消费增量指标重点用于保障新上项目的用能权。省发展改革委审查5000吨以上项目节能报告以各地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为能源利用上限。各市(州)应合理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时序,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采取淘汰落后、产业升级、减量置换等措施为新上项目腾出用能空间。

  为满足个别确有必要建设、市(州)有缺口又能够在全省范围内平衡的重大项目用能需求,采取国家鼓励探索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式进行调剂。省发展改革委按全省增量控制目标节余量确定省级调剂指标,间隔一年滚动使用。调剂指标重点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实行定向出售,交易价格参考同时期碳价在公告时确定。剩余的指标公开出售,由市(州)竞价购买。市(州)购买调剂指标后相应增加地方下一年度能源消费增量指标。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市(州)可以在分解下达年度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顺延。用能权交易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在年度节能考核后奖励节能贡献较大的市(州)和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节能报告。转送文件中应当明确所报项目能耗是否使用省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指标。不使用下达指标或者超过下达指标用能的,应当先进行用能权交易,再申请节能审查,并附购买用能权相关凭据。

  未完成年度节能“双控”目标的市(州)申报年耗能5000吨以上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暂缓受理,直至“双控”目标达到“十三五”进度要求。

  第十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下属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汇总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将省管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十三五”期末。原《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环资〔2011〕年298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4〕年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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