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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通知

2019-08-26 10:08  |  恩施州科技局  |  341
 各县市科经局、州高新区科创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恩州科规〔2018〕2号)文件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13-2017年全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3年以来立项已执行完毕的州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验收程序
 
(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1.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技术报告、项目实施绩效报告、附件。
 
附件装订顺序:
 
(1)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3)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4)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5)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其支出明细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2.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照项目任务书,认真审查《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符合验收要求的,提出“同意申请验收”的审核意见,推荐到州科技局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一式六份,并报州科技局计划科。
 
(四)验收。州科技局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五)通过验收后,州科技局统一印发验收证书。
 
三、相关要求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于9月3日前报州科技局计划科。如不能按期进行验收,应向州科技局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对实施到期的项目,不提出验收申请,也不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的,视为该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项目进度超前的承担单位可提前申请验收,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项目,最多可提前半年验收;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以上的项目,最多可提前一年验收。
 
(三)验收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项目编号需填写准确,2014年及以后立项项目编号可在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中查询。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碧锋,电话:8417252,18664505290
 
附件:1.恩施州应验收科技计划项目汇总.xls
 
         2.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3.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doc
 
恩施州科技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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