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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十堰中心城区被取缔型煤加工企业专用设备给予补偿的公告

2019-05-07 14:49  |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50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8年度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18〕41号)文件关于“加快取缔禁燃区内的型煤加工企业”和《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交办2018年突出环境问题的通知》(十环委〔2018〕4号)文件第91条关于:“全面梳理禁燃区内型煤加工企业,明确取缔时间节点,加快取缔进度”的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十堰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十政发〔2016〕7号)规定,经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摸排和多部门联合开展取缔督导,我市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型煤加工企业取缔工作。拟对被取缔型煤加工企业专用设备给予补偿,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享受补偿对象存续时间界定

  2018年4月十堰市集中开展中心城区型煤加工企业清理摸排时在册、并继续开展型煤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而且被依法取缔的型煤加工企业(点)可享受专用设备补偿。

  二、享受补偿对象认定

  经市区两级摸排清理认定,十堰中心城区型煤加工企业共有9家型煤加工企业(共11个加工点)为补偿对象。

  张湾区:5家

  1、罗华北七里垭煤厂

  2、曹锋煤厂(包含曹锋本人红卫岔河和刘家沟两个加工点)

  3、郑杰红卫煤厂(张湾大岭路)

  4、勾建华红卫煤厂

  5、汤安俭煤厂(包含汤安俭七里垭加工点和汤君宝十堰火车站梯子沟加工点)

  茅箭区:3家

  1、李世巧三堰杨家沟煤厂

  2、苏芳保顾家岗煤厂

  3、王海生施洋路煤厂

  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1家

  1、李从吉白浪煤厂。

  三、享受补偿对象的专用设备价值认定

  由市级资产评估项目库中公开招标评估机构十堰鲲鹏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依法对中心城区9家型煤加工企业专用设备进行评估,确定其应该享受的补偿金额。

  对上述公告若有异议,请书面反馈至十堰市经信局冶金化工产业办。联系电话:0719-8111694,传真:0719-8111670,邮箱:syyjhg8111694@.qq.com。

  公示期限:2019年5月7日-13日

  特此公告。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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