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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2018-02-13 01:50  |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6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我省再次对全省涉企保证金进行了清理,形成了湖北省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现予公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直部门和单位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8年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在2018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对各地区、各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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