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商品重名会涉及到侵权吗?-商标百科-百科|觅多多-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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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商品重名会涉及到侵权吗?

发布日期:2018-04-28   作者:觅多多   浏览次数:1126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以上可解释为:注册商标是针对详细的商品名录注册的,不同商品类别可使用同名注册商标,不侵权。

 

但是对于有一种情况例外,驰名商标有例外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若被模仿的商标是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重名当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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